認定嫖娼的證據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在對方的陳述中,指認了當事人,與其發生了性關系,同時兩人之間存在金錢交易關系;
2.捕捉警察的記錄。目擊現場的警察所寫或口述的證詞。
嫖娼的鑒定有哪些註意事項?
在認定賣淫嫖娼時,往往有壹種情況困擾著警方,那就是行為人自稱是戀愛朋友,並堅稱雙方沒有金錢交易。警察“明明知道”自己在賣淫,卻苦於沒有其他證據,所以非常憤怒,甚至不惜使用非法的刑訊逼供手段獲取口供。其實要證明雙方是戀愛還是朋友並不是太難的事情,分別詢問核實就可以了。詢問對方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原因等。如果雙方有感情基礎,就會知道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等,甚至可能是同事、同學、鄰居等等。但妓女壹般不知道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或者自己知道的不是真的,這樣就可以排除所謂的感情基礎;但是,即使分開審訊,警方仍然可能無法獲得針對嫌疑人的供詞。這時候警察要認真思考壹個問題:是自己的主觀判斷,不壹定是事實。因為法律不追究婚外性行為和婚前性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基於感情,而是基於金錢和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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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