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四。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起著重要的主導作用,而司法不公正對社會公正有著致命的破壞作用。要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壹)完善制度,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允許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非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幹擾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行政機關依法應訴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和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完善懲治阻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和決定、藐視法院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得對法官、檢察官進行調動、免職、辭退或者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