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退役士兵安置地點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登記的地點。但是,退役士兵入伍時是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的,退出現役後不返校的,其居住地為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退役士兵可以異地安置:
(壹)服現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可以安置在父母現戶籍所在地;
(二)符合軍隊關於現役軍人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安置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戶口;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批準。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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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文章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