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性質:公法是國家制定並實施的法律制度,涉及國家機構、公共權力和公民之間的關系。社會契約論更註重政治哲學和倫理道德的層面,強調人們自願達成的社會契約和權利義務分配。所以公法更具體,更有強制性,而社會契約更抽象,更有理論性。
2.範圍的不同:公法通常涉及國家的組織和運作,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規定。社會契約論更關註國家的合法性和權力來源。因此,公法更具體、更實用,而社會契約更宏觀、更理想化。
3.實踐中的差異:雖然可以用社會契約理論來解釋壹個國家的起源和合法性,但實際上,壹個國家的形成和運行往往是復雜的,不僅僅是由社會契約決定的。壹個國家的形成可能會受到歷史、文化、沖突、權力競爭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因此,社會契約理論在實踐中未必完全適用於公法的規定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