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會,壹般情況下,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就會立案。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時,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應當履行執行通知書載明的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前壹年的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由執行員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被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上一篇:生前遺囑有法律效力嗎?下一篇:司法刑法的定位與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