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在決定是否給予黨員警告或嚴重警告時,應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同時也要考慮自己對自己所犯錯誤的理解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和警告處分壹樣,壹般都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黨員審批權限逐級上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犯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壹般不影響其原任職務。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原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調離,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並不意味著對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進行追加處分,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擴展數據:
警告處分是必須給予的最輕的處分。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給出警告:
1,違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達到拘留水平的,可以給予警告。
2.違反紀律
如果黨員違反了黨紀,他可能會受到警告處分。它適用於黨員有輕微的違紀行為,但必須給予紀律處分。
3、違反制度
廠礦、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可以對違反內部制度的人提出警告。
對於警告處分,如果認錯態度好,改正及時有效,很容易被撤銷。
百度百科——黨內嚴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