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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合同義務和責任指的是什麽?

法律分析:第壹,責任是保證債務履行的措施。它以債的存在為基礎,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第二,負債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法律責任的表現。即壹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務就轉化為性質上的強制履行責任。強制履行表面上看仍是繼續履行原債務,實際上與原債務不同。因為強制履行不僅是對債權人的責任,也是對國家的責任。

第三,責任與上訴權相聯系。民事責任可以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有效措施,因為它擁有上訴權,從而使其成為公民權利和國家公權力之間的中介。臺灣省學者林承兒指出:“債權受責任關系保護,但責任關系的具體體現在於訴權的行使,因為責任是債權與訴權之間的橋梁。”所謂:無債壹身輕。自然債務就是其中之壹。有人認為,既然債務人的債務不能訴至法院強制履行,那就純粹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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