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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典當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典當案件的審理,明確規定如下:

55.典當行是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行作為壹種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典當行在《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典當業務。典當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用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超出部分應認定無效。

56.沒有典當的,典當行向典當行出具當票或者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的,應當認定典當合同無效,雙方的法律關系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本文沒有直接按照民間借貸的試行原則規定典當業務,而是鼓勵和支持典當行在《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典當業務,肯定了《典當管理辦法》對典當行的指導意義,只要典當行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要求經營,綜合收費和利率不超過《辦法》規定的範圍,就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典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行規範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典當行將其動產和財產權利質押給典當行或者將其不動產抵押給典當行,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人的錢,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典當人的利息、償還典當人的錢和贖回典當人的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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