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醫療機構,重點查處掛床住院、互換藥品、耗材和診療項目;
社會醫療機構重點查處誘導參保人員住院、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單據和票據、掛床住院、盜刷社保卡等行為。
法律依據:2019《國家醫保局關於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4)突出打擊重點。根據不同監管對象違法行為多發、高發的特點,聚焦重點,分類打擊,制定相應政策。對於定點醫療機構,需要根據其服務特點進壹步確定監管重點。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要重點查處分解收費、濫收費、重復收費、套用項目收費、不合理診療等違法行為;基層醫療機構,重點查處掛床住院、互換藥品、耗材和診療項目;社會醫療機構重點查處誘導參保人員住院、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單據和票據、掛床住院、盜刷社保卡等行為。對定點零售藥店,重點查處收繳盜刷社保卡、誘導參保人員購買化妝品、日用品等行為。對參保人員,重點查處偽造虛假票據報銷、冒名就醫、用社保卡套現或取藥、買賣耗材等行為。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包括承辦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查處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基金審計不徹底、績效檢查不到位、違規醫保待遇、違規支付醫保費用、內部人員“監守自盜”、“內部串通”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