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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聘任公務員的規定

法律解析: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公務員,應當具備: (壹)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較強的工作能力,勤奮敬業,業績突出。(二)具有與擬調任崗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三)具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擬任職務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調入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法律依據:《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六條除符合《公務員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政愛崗,實績突出。(二)具有與擬調任崗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三)具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擬任職務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調入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四)調入中央機關和省級機關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五)調任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歲;調任縣(市)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歲,調任其他科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六)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要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省級以上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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