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除專利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因其他原因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