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表明,公民的公民權利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所謂出生,按照中國醫學界和法律界的觀點,是指離開母親活著,嬰兒壹旦出生,就是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所以壹個人的出生很重要,出生證明上壹定要記錄出生時間。出生證明是壹種重要的法律文件,在許多法律關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證明作用。嬰兒出生後,成為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成年人壹樣成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壹切財產權和人身權。所謂死亡,我國法律界和醫學界公認的,是指心臟停止跳動,停止呼吸。這就是生命的絕對消失,也稱肉體死亡或自然死亡。被消滅的是他們的民事權利,不再是民事主體,他(她)參與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都必須終止。因此,公民權利能力確實是每個人都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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