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於發包人(業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承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支付了額外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賠償該費用或損失。索賠的起因是索賠事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賠時效,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事件發生後,索賠人未在約定期限內行使索賠權,視為放棄索賠權,其索賠權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為索賠時效期限,壹般為28天。這種訴訟時效屬於壹種消滅時效。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黴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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