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劃定區域、路段、時段,采取措施限制或者禁止摩托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但是,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核發專用標誌的車輛除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專用標誌。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載物。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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