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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別

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別如下:

1.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力,以達到行政處罰等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行為不以實現某種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的行為;行政機關為了依法提供信息或者情報信息而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是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

2.行政事實行為是壹種客觀狀態。行政事實行為壹旦作出,就是客觀存在,行為後果是真實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這種行為不能像具體行政法律行為壹樣由主管機關撤銷或變更,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3.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對稱。它是指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直接表現為主體對外界產生直接作用並引起身體或生理變化的行為,如拆除房屋、約束人、破壞財產等。

論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即可以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直接產生的法律行政效果,不受行政主體主觀故意的影響。比如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過程中,損壞了建築物內的合法財產,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行為的後果是真實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這種行為不能像具體行政行為壹樣由主管機關撤銷或變更,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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