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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壹審判決生效時間

刑事壹審判決的生效時間取決於以下情況:

1.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判決送達後15日生效;

2.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0天,他的判決將在送達後10天後生效;

3.行政訴訟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其判決在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壹審的基本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交申訴;

2.法院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天內向原告送達答辯狀副本。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庭審;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院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並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綜上,刑事案件壹審宣判後,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壹審判決的效力有待上訴期間確定。上訴期間如無抗訴,判決將於上訴期屆滿的次日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到期日。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上訴期為判決送達之日起第二日至第十天,第十壹日為判決生效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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