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審判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青少年犯罪案件;4.離婚或者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但仍應當公開宣布判決。
二、辯護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辯護權。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有權為自己辯護。
3.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法官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者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4.合議庭制度:指由若幹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和裁判案件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