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它領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理所當然的主體,包括法院和檢察院;
二是訴訟當事人,即訴訟活動中涉及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訴訟代理人;
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2、我們通常所說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訴訟當事人,即上訴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3.民事訴訟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有效進行,當事人的合格與否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
擴展數據
確定民事訴訟主體的條件:
(1)雙方是否有侵害和侵害利益糾紛事實:由於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和對方是直接利害關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生糾紛,那麽雙方就不是直接利害關系。
(2)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權利保護的爭議事實:無論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爭議雙方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系的條件之壹。如果壹方當事人不具備上述兩個爭議的直接事實,但與爭議事實有壹定的法律關系,那麽他也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比如案件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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