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投資基金:即契約型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訂立的基金合同,通過發行基金份額而設立的投資基金。
1.契約型基金是根據基金合同設立的I類基金。
在我國,契約型基金是根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基金合同設立的。基金投資人在取得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股份制投資公司。
公司型基金根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基金投資人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並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有限責任。
契約基金和公司基金的主要區別:
(1)不同的法律主體資格
(2)投資者地位不同。
(3)基金組織模式和運作基礎不同。
合夥基金的設立就是註冊壹個新的合夥企業,通常是有限合夥。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此時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不應稱為股東,而應稱為合夥人。合夥人的人數是二到五十人。而且有限合夥至少要有壹個普通合夥人,也就是GP。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