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首先,所謂思想關系和物質關系是社會關系的基本分類的觀點雖然深刻,但並不能真正概括現實生活中的社會關系,即它不是社會關系分類的最佳方式,其原因上面已經討論過了。只有原始社會關系和調整社會關系的劃分才是劃分社會關系的正確方式。根據這壹基本分類,法律關系的基本屬性是調節性社會關系。調整是法律關系的基本屬性,也是法律關系的社會本質。在“調整”壹詞中,已經充分包含了法律關系主體的意誌。可以說,人類創造的壹切調整社會關系的方法,都具有主體的主觀的、動態的認知特征,具有思想特征,具有意誌特征。但是有什麽詞可以用來表達這個屬性更名副其實呢?我們認為用調整這個詞更合適,而不是用意識形態、意誌或主觀能動性。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展示出規制社會關系(包括法律關系)的客觀性,否則很容易誤導人們認為法律關系不是客觀的,而是純粹主觀操作的結果。
法律關系的上述特征是密切相關的,不僅具有內在聯系的整體,而且形成了法律關系由內而外的統壹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