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該物業* * *使用部位、* *使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 * *部位和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費的具體內容包括
1,小區清潔衛生費用。
2、小區的綠化維護費用。
3.社區秩序維護成本。
4.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保和福利費。
5.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公司的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固定資產折舊。
8.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