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載機由公司管理和使用。因為裝載機是妳租給公司使用,公司組織操作,所以公司屬於管理者和使用者。
2.妳作為裝載機的所有者和駕駛員,將裝載機出租給公司,自己駕駛運營,所以妳也是管理者之壹,但妳主要是作為提供租賃服務的壹方和駕駛員。
3.《民法》第1209條規定,管理人對使用者的行為作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意味著壹旦發生交通事故,管理者(公司和妳)對使用者(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合同約定,違規操作由妳個人負責,需要妳承擔主要責任。
4.由於合同中只提到妳個人對妳不遵守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造成的事故負有責任,沒有明確免除公司的連帶責任,所以這起交通事故應該屬於過失。公司需要承擔壹定的連帶責任,妳作為司機承擔主要責任。
5.賠償責任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分擔。如果認定是妳違規操作造成的,壹般需要承擔更大的部分,比如70-80%的賠償責任;如果屬於* * * *的過失,可以由妳承擔50-60%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公司承擔連帶賠償。
6.對於傷者的眼部損傷,需要根據醫學診斷鑒定傷殘程度和嚴重程度,按照相應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主要責任方優先賠償,不足部分由公司連帶賠償。
所以,總的來說,這次交通事故是同壹個過錯。作為司機,妳承擔主要責任,公司承擔壹定的連帶責任。賠償金額需要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進行分攤,並參考傷者的實際傷害進行賠償。希望這些法律分析對妳處理此案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