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通過的刑法修正案(XI)意味著我國現行有效刑法第17條規定的最低犯罪年齡由14改為12。同時,2026年3月65,438+0日起,5438+0日“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的。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為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或者惡意編造年齡階段)。”而“不滿12周歲的人,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簡單來說,已滿12周歲,但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上述罪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說,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對刑罰規定的八類犯罪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