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因環境汙染發生糾紛的,對不依法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由汙染者承擔舉證責任;
3.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應當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因果關系的概念
1,壹般來說,因果關系也可以指壹系列的因素,原因與壹種現象和結果的關系;
2.任何影響結果的事件都是結果的壹個因素。直接因素是直接影響結果的因素,即不需要任何幹預因素,有時也稱為中介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說,因果關系也可以稱為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