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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才能判定為敲詐勒索呢?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脅迫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構成犯罪。

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第壹,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危害了他人的人身權或其他權益;

第二,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如威脅殺人、傷害、暴露隱私、毀壞財物等;

第三,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第四,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簡單來說,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構成要件時,就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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