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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

1.非對抗性解決

非訴調解。

2.主權管轄權

管轄權。

3.有限管轄權的法院

管轄權有限的法院。在美國各州的司法體系中,管轄權有限的法院是最低級的法院,只受理小額訴訟、交通違章案件等等。各州管轄權有限的法院也被稱為下級法院。

4、多樣性管轄權

多重管轄權(Multi-jurisdiction)是聯邦法院的壹種事項管理,是指聯邦法院對雙方都是美國不同州永久居民的案件的管轄權。

5、司法轄區

司法管轄區,法院管轄區,書面答復(美國民事訴訟中被告對原告訴狀的答復)

6、被冤枉的人

受害方。

7、提起訴訟

提起訴訟。

8、索賠法庭

索賠法庭。

9、非便利論壇

【拉】不方便審理的法院,是指如果法院認為由另壹個法院審理案件對雙方都更方便,能達到上述目的,可以不受理。

10、代碼懇求

代碼訴答程序是指根據代碼確定的規則進行訴答,這壹程序始於美國紐約1848年的字段代碼規定。

11、有條件拒絕

有限否定是指被告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缺乏確定性而不足以作出答辯。

12、入黨積極分子

當事人合並後,該制度將擁有相同權利的許多人或提出相同主張的許多人合並為壹起訴訟的原告或被告。

13、交叉投訴

交叉申訴是指本訴訟被告就與本訴訟有關的事項向本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起的申訴。

14、無效審判

無效審判

15、沈積

宣誓作證;證詞

16、反訴

反訴是指被告在發起的訴訟中通過法院向本案原告提出的獨立請求,而不是針對原告的這壹請求單獨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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