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將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或者立案。如果不受理,將做出裁定;如果妳對裁決不滿,妳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安排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期,並發出延期通知。
審理終結,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會寫明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