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取得的真實有效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被竊取的錄音在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能否作為證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在司法實踐中,竊取錄音可能被接受為證據。
記錄的法律效力:
1.錄制內容的合法性:錄制必須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
2.錄音過程的合法性:錄音不能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如破門而入、監控等;
3.錄音主體的合法性:錄音人應是錄音中的壹方當事人,或經當事人授權;
4.錄音真實性:錄音內容必須真實,未被篡改或編輯;
5.錄音的關聯性:錄音內容需要與案件直接相關;
6.錄音的清晰度:錄音質量要清晰,便於識別和理解談話內容。
綜上所述,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真實有效的秘密錄音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合法性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並且在司法實踐中,此類錄音有時也會被接受,雖然對方可能並不知情或未予同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