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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裏的孩子在老師安排的外出春遊時受傷。怎麽才能讓學校承擔責任?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您提供的情況,回復如下: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案,由於您的孩子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組織的春遊活動中不慎摔倒,如果您的孩子或者您的監護人能夠證明學校在組織春遊活動時未盡到應有的教育和監管義務,導致孩子受傷,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判斷學校是否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時,也可以采用客觀的判斷標準,如本次春遊期間學校是否及時消除了各種不安全隱患,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學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如果妳作為監護人無法與學校就賠償達成壹致,可以考慮訴訟。訴訟中可以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後達到傷殘等級的,還可以要求傷殘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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