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法律沒有關於生育權的規定。其次,《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生孩子的權利,也有不生孩子的自由。綜合建議:首先,法律沒有規定壹方私下墮胎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但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壹方的問題應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的行為確實傷害了男方的感情。應該是因為其他原因,雙方關系破裂。司法實踐中,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發生糾紛,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在新婚姻法中,女性私自墮胎將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也不會被要求為此賠償男方。雖然女性私下墮胎並不違法,但對身體健康也非常有害。而且孩子是兩個人,私自墮胎容易傷害夫妻感情和雙方家庭。所以法律是允許男方起訴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