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形式解釋,通常也稱為法定解釋,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被稱為解釋權。非正式解釋,通常也稱為學術解釋,壹般指學者或其他個人和組織對法律條文做出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此解釋為學術或常識,不作為執法依據。
2.字面解釋、限制性解釋和擴大解釋。
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三種類型:限制解釋、擴大解釋和文義解釋。
(1)限制性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明顯寬於立法原意時,比字面含義更窄。
(2)擴大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明顯窄於立法本意時,作出比字面含義更寬的解釋。
(3)字面解釋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通常的字面意思來解釋法律,不縮不擴。
(三)法律解釋的目標
法律解釋的目標是指解釋者希望通過法律解釋來探究和闡明的法律意圖。但是,這種法律意圖究竟應該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主觀意圖,還是存在於法律中的客觀意思,這是法律解釋學中主客觀論的對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