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國家和社會采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條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以社區康復為基礎,以殘疾人家庭為支撐;以實用、易行、有益的康復內容為重點,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政治?脫卸姚科胖卸蘋果?妳們都很著急嗎?樞紐牌匾?Nao?跪求?梗?妳怎麽了?(4)妳怎麽了?br & gt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絡、醫療預防保健網絡、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等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在相關工作人員、誌願者和親屬的幫助下,努力進行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期確定重點康復項目,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醫學院校及其他有關機構應當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有計劃地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國家和社會采取多種形式為康復工作者提供技術培訓;向殘疾人及其親屬、相關工作人員和誌願者普及康復知識和方法。
第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自助器具、專用物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究、生產、供應和維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