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有規範和非規範兩種。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三)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理人送達;(六)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回證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未返還,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視為送達期限屆滿;(七)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收件人收到;(八)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後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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