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問題,壹般的新員工應該怎麽回答?這裏將分兩種情況來為小夥伴們闡述。
第壹,如果上班時間短,那麽最好選擇離職,離開。沒必要浪費時間,錯過好機會!。
眾所周知,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要求和壹切正常程序,企業可能會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規範是壹年支付壹個月的月薪。
如果我們只在企業工作了兩三年,用人公司要給每個人發三個月的月薪,按照今天的工資大概是1萬元。
如果想要1000元的經濟補償金更好,理論上來說,從申請勞動仲裁到最終裁決壹般需要兩三個月。
但事實上情況可能要復雜得多。有些人很可能會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獲得大家的經濟補償甚至申請強制執行。我花了六年時間才解決了經濟補償這個難題。
如果像那樣只有兩三個月的經濟補償,而且要花六年時間,那就是因小失大了。也就是半年的時間,這種傷害大家無法估量。所以要學會計算自己的經濟成本,防止因小失大,有些不值。
第二,如果妳工作時間長了,那麽妳就不能貿然離職,否則妳的傷害會變得更大。
壹般來說,如果每個人都在企業工作10年,那麽每個人都應該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要解雇所有人,必須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這是因為沒有固定期限合同,沒有合同到期。除非員工主動明確辭職,否則企業不能隨意辭退無固定期限合同人員。
也正因為如此,很多企業會采取壹些違反規定的方式,迫使員工主動離職,從而阻止其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