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固處理:主要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進行處理。
3.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修復處理後仍不能滿足規定質量標準的要求,或沒有補救的可能時,必須進行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經修復後不能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且不能返工時,必要時可作出結構卸載或減載、限制使用等決定。
5.不處理:有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標準,但不嚴重,對工程或結構的使用和安全影響不大。經法定檢測單位分析、論證、鑒定,並經設計單位認可,不需要特殊處理。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不能特殊處理: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可由下道工序補救的質量缺陷;法定檢測單位通過鑒定;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經原設計單位核算後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6.報廢處理:發生質量事故的項目,經過分析或實踐不能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必須報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