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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與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壹旦遭受破壞、功能喪失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和信息系統。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在國家網信部門的統籌協調下,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應當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的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和社會各界的作用,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

第五條國家優先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采取措施監測、防禦和應對來自中國人民和國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入侵、幹擾和破壞,依法懲治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入侵、幹擾或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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