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普通職位,湖南警察學院教師,長沙人民警察學校教師,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與應用(通用卷)兩科。
鄉鎮(街道)職位(含縣市區機關直接派駐鄉鎮、街道單位的職位),以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鄉鎮卷)的考試。
助理法官、助理檢察官崗位,我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通用卷)、法律專業知識三科。
公安機關普通職位人民警察,考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和《警察錄用專業科目》三科。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和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職位實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行政執法卷)考試。
筆試考點分別設在省、市、州。報考人員應按準考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參加考試。
湖南警察學院和長沙人民警察學校的老師還需要給教學試講。具體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見準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