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是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