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和加氣站的土地是20年。2.轉讓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雙方的名稱和地址;(二)土地使用權的數量和面積;(三)土地使用期限和起止時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幣種、交付方式和時間;(五)土地交付時間;(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七)項目竣工提交和驗收的時間;(八)配套建設市政設施的義務;(九)限制相鄰土地和道路的使用;(十)建設附屬和附加設施的項目和義務;(十壹)違約責任;(12)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出讓合同應當附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根據土地使用類型的不同而不同,尤其是商業用地的期限明顯短於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合法申請續期,但需要得到土地管理部門的合法認可,批準後才能辦理。
法律客觀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