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司法解釋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出於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傷害農場動物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涉嫌下列情形: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聚眾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如果要構成本罪,必須滿足以上列舉的條件之壹。壹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 *為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三十四條因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生產經營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破壞生產經營刑事責任的情形。

  • 上一篇:女方再婚帶來的女兒戶口壹直沒動。這和繼父是繼女關系嗎?
  • 下一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