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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未公開代理中委托人的幹涉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

答:在隱名代理中,委托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第三人只與受托人形成法律關系。但在受托人披露第三人的情況下,委托人可以直接承擔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權利義務,可以與第三人就合同提起訴訟或應訴。委托人根據這壹規則對合同進行幹預的權利稱為幹預權。《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1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應當因第三人的原因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所以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委托人,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

在委托人的未公開代理中,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個人責任,第三人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時,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情況。之後,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合同的相對人,第三人的這個權利就是第三人的選擇權。《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第三方的選擇權只能行使壹次,壹旦選擇就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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