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不能。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了公民享有人身權。所以老師懲罰學生是違法的,老師沒有權利懲罰學生。學生的身體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變相懲罰學生或侮辱學生人格。如果學生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投訴老師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學校和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