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私自補課的評價標準如下:
1,自辦付費輔導班;
2.參加校外培訓機構組織的有償補課;
3.參加其他老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組織的有償補課;
4.為校外培訓機構及其他從事學生課外培訓的人員介紹學生,為學生提供相關信息;
5.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在校外進行有償補課;
6.向學生推薦校外培訓機構等課外培訓信息;
7.組織和參與任何其他有償家教;
8.在校外培訓機構和無證機構工作或兼職。
教師私自補課的危害;
1,有損教師形象。尊師重教壹直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老師的身份在家長和學生眼裏是神聖的,帶有崇拜感。這種崇拜感有助於學生更加尊重老師,學習更好。但是有些老師為了錢強迫學生補課,會讓自己在學生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甚至讓學生從心底裏討厭和看不起他們。導致學生再也學不好這個老師,壹個學生傳壹個學生,在校園裏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2.有償家教影響教育公平。很多校外培訓機構用高薪吸引在職的優秀教師,收取高額學費,嚴重破壞了教育公平。正常情況下,每個孩子都在學校接受公平的教育。如果把教育以金錢的形式延伸到校外,必然會影響到老師在學校內部的教育。而且也對沒有接受補課的同學造成了極大的不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5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