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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對員工的利弊

法律分析:首先,國企改革打破了進入國企就意味著擁有鐵飯碗的現狀。國企改革就是要保證管理者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在用人方式上,采取聘任制、選拔制、聘任制。只有打破鐵飯碗,才能激發員工的積極性,讓有前途的人有壹席之地。其次,以前的國企不止做壹件事。改革後,對於企業員工來說,全員績效考核會合理拉大收入差距。薪酬差異化,提高工作效率,增強積極性。而且國企改革後,也會對公司的競爭產生影響。之前的公司競爭可能是走過場,信息不公開,招聘不透明。國企改革後會招聘管理人員,有能力的人得到的東西更多。最後,國企改革對於老員工來說確實不如以前穩定。但是,只要妳沒有得過且過的心態,還是可以得到很好的發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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