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身份證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正式身份證。在有效期內,法律效力與正式身份證相同,可用於住宿登記、寄宿等各方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依法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與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的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2.臨時身份證中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1.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上述材料;
2.公安機關人員核實材料無誤後,進入人口信息庫,以申請人公民身份證號碼檢索制證信息,按要求做出相應選項,並在專用材料上打印個人信息;
3.信息打印後,裁剪塑封,填寫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表;
4.填好表格後,等待公安人員發放臨時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