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根據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護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