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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待崗生活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法律沒有規定待崗生活費,但是規定了待崗工資。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待崗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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