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訴訟為例,程序性問題,比如壹審的程序,二審的程序,合議庭的組成,審判是否公開等。實體問題,比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罪,受到什麽處罰。
看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能壹目了然。
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壹審壹般程序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壹百三十八條判決書的內容應當寫明: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壹百四十條裁決的適用範圍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不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二)、(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