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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法律上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是什麽意思?

程序問題關乎審判程序,實體問題關乎實體權利的判斷。

以刑事訴訟為例,程序性問題,比如壹審的程序,二審的程序,合議庭的組成,審判是否公開等。實體問題,比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罪,受到什麽處罰。

看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能壹目了然。

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壹審壹般程序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壹百三十八條判決書的內容應當寫明: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壹百四十條裁決的適用範圍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不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二)、(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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