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青少年和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建設,參與學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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