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我們可以知道,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半年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每年查1次;超過15年,每6個月1次。機動車在檢驗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強制報廢。對於不按期進行年檢的車輛,除了不能保證車輛行駛安全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將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車輛未按時參加年審造成的壹切交通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車輛年檢以上牌時間為準,年檢恰好是保險到期的時間。如果保單在15天內即將到期,必須先續保才能參加檢驗。申請合格標誌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即檢測報告)。如果是公司車輛,請在年檢時帶上公章並出具委托書,代理人出示身份證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註冊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